体检结果是否要在投保时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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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自

01

判例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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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来源于《中国法院年度案例-保险纠纷》其中一个判决--

体检结论是否能认定投保人明知患有某种疾病的依据?

案例分析及判决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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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法院:江苏省无锡市

时间:年

案由: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主要事件:周某年2月体检发现血压、血糖略微偏高。

年1月周某岳父用周某名义在社区购买了降压药。

年3月周某向泰康人寿投保了两全保险+重疾险,合同生效日为年3月3日,观察期为天。

观察期后周某确认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重大疾病,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在《健康告知》中,在告知是否有/治疗过高血压、糖尿病一栏,周某勾画的是“否”。

年12月周某因糖尿病入院治疗并发现脑膜瘤,主诉“发现血糖高1年余”。

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未有,做出了拒赔的决定。

案件焦点就在于周某是否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明知自己有糖尿病、高血压的疾病并未进行如实告知?

法院认定:投保人的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强调的是投保人的主观心态......,周某的生活方式表明他并未认定自己有糖尿病、高血压疾病。

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22万元。

法官判决的依据是保险法第16条-如实告知义务。

也是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依据。

但是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糖尿病、高血压与周某的脑膜瘤有直接关系而败诉。

03

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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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的判决通常会作为全国判例的参考。

在此案中

1、关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认定非常困难。

这个是非常主观的一个认定,这种在进行法院判例的时候更大的裁决权在于法官的认定。

2、疾病的认定需要认可的医生通过一定的检验手段做出判断

周某在体检后发现身体指标异常也并未采取任何的措施,主观上证明周某认为自己的身体无大碍。

医院进行治疗的时候的主诉说了“血糖高”,也并不说明周某患有糖尿病。

糖尿病有确诊的标准,诊断标准是基于空腹、任意时间或OGTT试验2小时血糖值。

也就是说周某体检后并未进行如下的确诊判断,那么说他确诊糖尿病没有依据。

高血压标准:

未使用降压药物的情况下,有3次诊室需要均高于正常,即诊室收缩压大于等于毫米汞柱,舒张压大于等于90毫米汞柱,而且这3次血压测量不在同一天内。

周某体检以后也并未进行高血压的确诊。

也就是让客户用一个未确诊的事项来进行告知,这个是不严谨的。

3、体检中心的判断能作为标准吗?

通过保医院标准我们也可以看出,医院都医院。

也就是说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来源,都是需医院的专科医生的诊断建议。

那么也就是说体检机构/中心提供的相关报告不只能作为参考建议,而不是作为病例确诊依据。

所以,体检中心的体检结构在后期理赔的时候会作为一个参考的依据,但能否作为理赔或拒赔的依据,需要根据保险合同中告知内容、以后的保险法司法解释继续界定。

4、后记

保险公司承保的都是可保风险,通过30多年的保险的艰难发展,现在很多人有了强烈的保险意识,代理人销售出去的海量保单,这些都是保险公司的业绩,却也是保险公司将来的负债。

保单的如实告知没有做好,也意味着将来理赔的高发期来临的时候,寿险案件会越来越多。

最近说的最多的就是投保要趁早,且买且珍惜。

MISS何

RFP注册财务策划师ACI理财规划师

专注于家庭财富的规划,致力于家庭稳健现金流的构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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