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合法碰瓷,医院如何自我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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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年6月,山西胡先生因左眼不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左眼眶内肿瘤”,在患者和家属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按印后,医院行“左眼眶内肿瘤摘除术”。年4月,胡先生又因“左眼眶内脑膜瘤复发”医院,接受“左眼眶内脑膜瘤复发切除术”。年胡先生在检查中“意外发现”左眼眼球被摘除并安装了假眼球,他和父亲认医院所为。年6月,胡先生将爱尔眼科告上法院,医院赔偿其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万余元。”医院得知后,提供了胡先生的病历,证明胡先生在该院住院期间,左眼眼球并未被摘除。知情同意书上也有告知:肿瘤物包裹紧密,无法分离,需要与视神经一并切除;术后无视功能;肿瘤物与周围界限不清,需切除肌锥;术后眼球运动受限;术后眼球萎缩;有复发可能。医院和患者各担50%责任,赔偿患者3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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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判决的依据法院判决的理由是:一,院方对胡先生的诊疗过程中,未履行充分告知的义务;二,院方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中有关会诊的规定,手术者为外阜执业医生,其执业注册地点与实施手术所在机构地点不符;三,院方违反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医生仅以小指伸入左眼眶内球后探查,对病变波及范围掌握不全面;四,院方缺乏治疗眼眶疾病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具有诊断眼眶病的检查设备。从法律裁决角度来看,无论是“医院有无摘除眼球”或“患者全程对此是否知情”,都不再是本案的重心,医院整个诊疗行为中,医院是否存在失误。医院存在医疗错误,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这也是本案判定责任各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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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给我们的警示值得一提的是,患者没有提供医院的手术知情同意书和病历作为证据,说明病人十分医院就医时眼球到底还在不在。这种显然带有“碰瓷”性质的医疗诉讼,让人颇感无奈和悲哀,医院,还是要引以为戒,要更加注重患者知情同意告知和医疗证据的保存。同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一定要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中国政法大学的赵卯生教授在燕园直播课堂上讲过一句话:“医护人员总说好心不得好报,关键处是医护人员好心做事时忽视了法律的严肃性和不得违反性,而患方恰巧利用了医护人员好心做事时的违法性而轻易得逞其不良心。”我们还发现,医院的知情同意书用的还是年前后的定稿,很多医学的进步、法律的变化,都没有体现,因此拿到法庭上时,往往经不起法律的细扣。这就医院法务或相关部门,一定要熟知国家最新的法律法规,及时修订知情同意书的相关细节,使之能够更好的保护医患双方的权利和利益,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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