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案例医方的手术未能切除脑肿瘤,导致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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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26日,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当天下午前往x县二院做检查,CT检查显示脑部有阴影。最后诊断结果:1、左侧额、颞叶缺血、缺氧性脑病2、癫痫3、乙肝。后被告医务人员给原告做了脑部手术。

年11月份,原告前往x医科大学x医院进行治疗,术前诊断为1、颅内占位性病变(左额颞、胼胝体,胶质瘤可能性大脑疝)2、症状性癫痫3、脑积水4、左额顶部病变术后。

行左额颞原切口开颅肿瘤切除术加人工硬脑膜修补术,最终分块近全切除肿瘤大小约3.5*5.4*8.6cm,原告住院治疗21天后出院,出院医嘱三个月后如无癫痫发作逐渐停药,出院后全休3个月。

被告医务人员诊断结果以及手术记录充分说明被告手术存在肿瘤未切除的问题,术前术中无法正确判断原告的病情,未给出最优的手术方案。术后也未向原告以及家属尽到详尽的告知义务,导致遭受二次开颅手术。

1、鉴定结论所述过于牵强,但为了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双方继续承担更多诉累,被告虽不认可该鉴定意见,但不申请重新鉴定,至于责任程度,被告认为过错原因力的判定应当在10%以下。

2、患者患有脑胶质瘤,诊断为“脑胶质瘤Ⅱ级”,诊断明确无误,于x大学x医院行“开颅探查左侧额、颞叶占位病变切除术”,手术指征明确,术前告知充分,术中对功能区脑胶质瘤行部分切除符合指南规范。

术后虽无对复发及注意事项的书面记载,但口头告知患者亦未侵犯患者的知情权,且出院记录明确记载了“三月后复查,不适随诊”字样,若患者按时复查复诊,发现症状后及时就诊,完全可以避免出现严重的后果。故鉴定意见认为x大学x医院存在医疗过错的结论过于牵强。

3、就诊疗行为来看,x大学x医院无任何过错。

原告刘某,男,年9月12日出生,x大学x医院诊疗过错具有轻微原因力。

1、医疗费:患者在被告处产生住院诊疗费.62元;在x医科大学x医院住院产生住院医疗费.54元,医疗费认定为.16元(.62元+.54元=.16元)。

2、交通费、住宿费:交通费原告主张票据为元,住宿费原告主张为元,被告方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3、护理费:在x住院护理费本院以元予以认定;在被告处住院期间,原告称是其前妻护理,住院时间为16天,护理费以元(.32/30天*16天)予以认定,以上护理费总计为元。

4、伙食补助费:患者在被告处住院16天,在x医科大学x医院住院21天,伙食补助费为80元/天*37天=元;

5、误工费:原告年住院及交通往返时间酌情认定为50天,因年工资实际损失费用为(元-.16元)/30天*50天=.4元;年原告每月实发工资为.12元,全休三个月实际工资减损为(元-.12元)/30天*90天=.6元,因此误工收入为元,原告主张该数字为.64元,予以认可。

6、精神损害抚慰金:综合被告方的过错程度和本案实际情况,本院酌定为元。

7、以上费用合计.8元,被告应按照10%比例承担.68元。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判决,x大学x医院承担10%的责任,给付刘某各项损失费用.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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